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体现了网络的强大交互性,不应和"虚拟财产"混用。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一定价值且可供支配的用电磁数据存储和表现的现实世界模拟物。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权利说都具有不可容忍缺陷,难以成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它符合民法理论对"物"这一概念的认知;另一方面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体系对于相关纠纷有更好的救济效果。在物权定位的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用户而非服务商所有,其交易应准用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善意取得。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35期121-123,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