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2008年至2017年判决生效的105件经营性高速公路损害事故案件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通行者常以违约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认定等问题,法院并未形成一致的标准。通过对现有规范与案例实践实证分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结合高速公路运营实际对已有义务内容进行明确,对经营管理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规制,并适用"可预见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对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比例进行裁定。
出处
《法治社会》
2018年第6期68-76,共9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