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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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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实证结果表明资源税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在当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固体盐和液体盐、金属和非金属矿原矿等。尽管2017年12月水资源税改革已从河北试点扩围至北京、天津、山西、陕西、山东、河南、宁夏、四川、内蒙古9个省(区、市),但森林、草场、土地以及珍稀动植物、各类药材等比较稀缺的自然资源尚未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使得资源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未来的资源税改革,一个大的方向和原则就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尽可能将各类稀缺自然资源都纳入征税范畴。具体而言,建议尽快将水资源税改革向全国铺开,并对森林、草场、珍贵药材、珍稀动植物开征资源税,同时改革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将对土地开征的税收纳入到资源税的范围。此外,建议扩大资源税原有税目的征税范围,特别是将征税项目扩大至一些非列举的矿石品种,并明确对其余一些不常见的非列举资源产品的征税办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18年第36期16-17,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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