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纳税意识我国的家庭财产共同性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隐蔽,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税收问题。只有通过宣传教育帮助纳税人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才能提高其照章纳税的意愿。(二)健全《继承法》及配套法律我国至今尚无遗产税法,按照中央全面落实税收法的原则,必须积极开展遗产税的立法工作,切实做到立法先行。此外,与遗产税密切相关的继承法及配套法律制度相当薄弱,我国所得税制度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首先需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财产申报及评估机制,通过法律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同时注意遗产税与赠与税、所得税的配合。(三)选择纳税人要坚持原则在纳税人的选择上,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惯例。同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时,应以地域管辖权为先。(四)课税对象要体现公平和效率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是亡故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应具体包括:现钞、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机动交通工具、存货等。不动产应具体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债权、保险权益等。确认课税对象尤其是估价,是遗产税计征的关键环节,应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18年第36期19-20,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