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自此,设区的市普遍享有了地方立法权[1]。三年多来,各地方立法机关紧密结合当地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历史与现实,充分利用当地的立法资源,在《立法法》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2],有效缓解了地方立法供给的不足,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出处
《人大研究》
2018年第11期22-28,共7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研究项目"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下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研究"
批准号:18JD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