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唐代色役,鞠清远认为:“政府指派特定人丁,与官吏,或各机关,以备服役,或供输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官吏的俸料中的一部分,或维持保护每种机关的,在唐代有一种名称,对于服役,称之为‘色役’,对于所纳的钱物,称为‘赀课’。”鞠清远:《唐代财政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102页。准确界定了色役服务于官吏个人或专门机构的特殊性质以及不役纳资的特征。以两税法为界,色役在唐代前、后期变化非常大,正如唐长孺所言:“自两税法施行后,色役这个专词的内容发生了变化。那时色役与差役、差科往往互称,实际上成为杂徭的代用语,或者包括了杂徭和差科。而且凡称色役均指见役,并不具有不役纳资课的特征。”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80页。本文将讨论的时限放在唐代前期。
出处
《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78-188,共11页
Historical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色役问题研究"(16BZS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