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的裁判应"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事实清楚"。这一要求与哲学追求确定性的传统是一致的,其实质是要求事实在语言、历史和心灵等三个层面的同一。科学和科学方法的引入可以为认识和呈现这种同一提供支持,在此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合议庭一致认定的案件事实可能是其中个别成员"独裁"的结果。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可能在参与陪审的过程中过于依赖法官的引导,他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科学心存敬畏,因而承受一种司法学术性压力。人民陪审员具有案件相关的社会生活经验和能力,它们构成一种非司法学术性资源,应当在合议庭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消解人民陪审员承受的司法学术性压力,引入人民陪审员非司法学术性资源,需要面向案件事实的确定性诉求探讨个体人民陪审员的认知因素,从遴选人民陪审员和组建合议庭两个方面激活人民陪审员的非司法学术性资源。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7-82,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法治中国逻辑研究”(编号:18SKGH155)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研究”(编号:2018SJA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