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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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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纳入奖励范围。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引进办法。
出处 《山西财税》 2017年第1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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