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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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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简化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根据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我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负责,现调整为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负责。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缩短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主管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机构地区 山西省财政厅
出处 《山西财税》 2017年第12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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