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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营改增的影响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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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36号文要求,信托公司将依照“金融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包括:1.贷款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相近。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较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率5%上浮了一个百分点。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基于“销项税-进项税”的差额交税,通过进项税抵扣来消除税率上浮所带来的影响。
作者 雷淑俊
出处 《山西财税》 2017年第4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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