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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何选择这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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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涉及的三个案例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典型案例1: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作者 检察日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方圆》 2018年第22期52-55,共4页 Fangyua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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