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国有企业作为与资金项目等直接挂钩的责任主体,却未完全纳入监察体系中来,这个问题亟待解决。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为被监察对象,这是一个意义非凡的举措。首次将国企管理人员列为被监察对象新《监察法》所说的管理人员不光是国企高管,甚至可以延伸到国企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国企有公权力的员工,不管权大权小,都是被监察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工会主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从这个范围来看但凡有公权力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被监察对象,这也是首次在法律上实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