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招标投标程序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继实施,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大大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但是,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很多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仍然将“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出处
《中国招标》
2018年第44期19-21,共3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