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5期38-43,共6页
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刑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探究"(2018-4-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