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破产法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实践中存在破产财产还有升值空间,统一适用终结程序可能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增加,出现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的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研究,对比英国、德国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债务人财产还有升值余地时,应坚持实质公平扩大债务人财产,保障各方利益。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6期70-74,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