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4年4月3日,某市国土局通过拍卖程序确认A公司为某地块的竞得人,后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应当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仅交纳部分出让金,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24日,某市国土局两次向受让人下达催缴出让金的通知。2017年12月29日,A公司交齐土地出让金但违约金未缴纳。
出处
《资源导刊》
2018年第23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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