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数据电文等形式生成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范畴,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从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溯源以及对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可以看出将电子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存在法律障碍,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扩大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内涵提供了保障。本文提出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因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定义不明确而导致司法裁判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出处
《长江论坛》
2018年第6期62-66,共5页
Yangtze Tribune
基金
深圳大学"挑战杯"基金资助项目"电子合同研究:基于劳动法的视角(sk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