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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质论 被引量:1

On The Essentialism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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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理论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质的理解都有失偏颇。"违法行为论"理解过于形式,不仅有违刑法谦抑精神,且其解释结论亦存在诸多不妥当之处,更有助长互联网时代"口袋罪"之嫌。"预备行为正犯论"忽略了社会生活的流变性和网络犯罪异化问题,仍固守传统犯罪标准对网络犯罪进行评判,其解释存在僵化的倾向,不利于发挥立法长远功效。"违法——犯罪预备行为论"则能避免现行两种理论的弊端,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双重功效。
作者 李永升 胡胜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76-81,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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