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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情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其相关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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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张某,2012年2月在生产中因工受伤,经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公司按月发给张某原工资60%的伤残津贴。2015年7月,张某以伤情加重为由,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其伤情经鉴定由原六级提升为四级伤残。同年9月,张某以公司不愿调整增发每月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某公司及张某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张某伤情经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应当调整其伤残津贴。依照相关规定,裁决某公司应以张某四级伤残计发每月的伤残津贴,驳回张某要求增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求。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10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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