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存在诸多争议,物权法出台之后,将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同一条款里,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以致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但该无权处分应是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导致的无权处分,且限于权利事项错误。受让人善意是指其基于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而受让不动产,重大过失不是排除其善意的理由。判断善意的时间点应该是实际取得登记之时。合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不动产市场价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最后,以登记是否为物权生效要件判断登记是否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