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民国时期,清政府赔款、外债浩繁,财政匮乏,鼓励民众捐纳。潮汕地区普遍实行“戏捐”这一非正税的赋税形式。潮剧戏捐采用“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相结合的形式在潮汕地区推行,甚至还设立戏厘局,颁行戏捐章程,以监管各戏班完成纳税义务,这是政府当局寻求解决财政危机,破解开拓新“财源”(税源)难题的的尝试。然而,因潮剧戏捐是一种典型的“戏捐附加”,其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与营业牌照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交叉,属于重复征税。作为一种敛财新工具,潮剧税捐在立法和管理上显然存在严重疏漏,立新而不废旧,逐渐形同虚设,终将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之理。
出处
《潮商》
2018年第B09期44-51,共8页
CHAOSHAN BUSINESSMAN
基金
2017年度潮汕历史文化研究课题结项成果,项目编号:17LW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