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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操作机制析论——基于修正后《立法法》第41条的考察

The Analysis of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Separate Votes on Important Articles: Investigation Based on Article 41 of the Legisl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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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41条规定的"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是立法表决程序的精细化发展,即实行"单独表决在先,整体表决在后"的法案表决过程。单独表决针对的是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通常表决有两种结果:一是重要条款表决不通过,即从法律文本中删除该条款;二是重要条款表决通过,法律文本整体表决也通过,则法案即通过。在实践运作中,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提议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的联名、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理与决定主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委员长会议,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主任会议;表决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委员,表决时间是在审议后提交表决稿时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法定人数是参与表决主体的过半数。相对于"直接单独表决",我国应建立科学的"选择性单独表决"方式,以实现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作者 汪全胜 WANG Quan-sheng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96-104,共9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一般项目"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研究"(17BFX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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