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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对收件人财产侵权问题之立法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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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以往解决快递公司对收件人财产侵权问题的立法主要散见于《侵权责任法》《邮政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中,这种立法状况存在着层次低、统一性差、抽象性高等问题。2018年5月1日,第一部快递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提高了快递立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减少了以往快递立法中的冲突,保护收件人合法权利的规定也更加具体。但是,这部行政法规依然存在着主体不明、责任模糊、具体规定缺失等缺陷。为进一步完善快递立法,首先要明确收件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地位,其次应在举证责任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最后应充分考量借鉴其他现行法律文件中的合理因素,完善规制分拣投递方式、加强对收件人身份的查验核对、提高快递智能末端服务质量等,最终使收件人维权真正有法可依。
作者 刘景琪
机构地区 华中师范大学
出处 《决策探索》 2018年第24期35-37,共3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
基金 华中师范大学校级课题"物流公司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研究--以侵害财产权为中心"(BA20180418132335311C)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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