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同公众参与模式相比,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具参与主体的专业性、参与阶段的主导性、参与地位的中立性等优势特征,并在理论上有推动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实现的功能,但这种应然功能尚未完全转化为实然,未来还需从第三方主体构成、第三方选择程序、立法起草运作过程、结果责任明确等多方面加以规制,以助于委托第三方起草的立法模式之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39-245,共7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福建省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地方立法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8R000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托项目"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建设研究"(项目编号:JXH201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