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邮轮旅游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趋增多,现有制度无法较好地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亟待专门立法予以回应。邮轮旅游民事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是传统海上旅客运输法因应海上旅客运输旅游化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变革,本质上仍然属于运输法,符合《海商法》调整对象中的"海上运输关系",应当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法满足邮轮旅游实践的现实需求,不仅存在较为明显的错误,而且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基础法律关系、经营者责任限制、船上休闲娱乐服务的责任承担等疑难问题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海商法》修改应当审慎处理邮轮旅游,构建相对健全的邮轮旅游民事法律规则。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1-8,共8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6F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