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侵权法律适用风险。为应对中国高铁企业可能因适用欧盟法而遭遇侵权诉讼,理论方面需要明确侵权冲突法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与例外原则,侵权行为适用欧盟法为一般原则,但涉及侵权行为的程序问题、最密切联系地法、当事人具有共同属人法等例外情况应排除欧盟法的适用;立法实践方面需厘清欧盟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及不足,如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强调"最经济合理的招标原则",但"经济合理"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而对于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公开招标"规定和《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规定,则可从"公开招标"和"国家援助"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出并不存在与中国高铁企业相竞争的欧盟成员国企业。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Y2015D31)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17A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