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税法中的税收核定制度存在不协调之处,法律规定与适用方面存在局限性,相关学者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认定标准的界定理论研究相对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核定时往往遭到种种质疑。文章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比较引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问题,提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要与成本价格进行比较,"正当理由"的认定需考量形式正当的合理商业目的与实质正当的个人和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从我国税收核定征收的现实情况出发,确定我国税收核定中"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9-11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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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制研究"(15FXB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