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成熟期货市场的标志。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过程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如果仍然停留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框架下,意味着市场监管机构仍是"自我授权"而不是"法律授权",意味着期货市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仍然由政府主导,意味着期货市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占据期货法的主导地位。《期货法》必须回应法律名称、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秉承功能监管还是秉承机构监管的模式选择、立法的价值取向、期货市场的主体是投资者还是交易者、如何应对新兴技术的挑战、应该如何解决期货市场人才培养的悖论,特别是立法者应当将"期货合约"或者"衍生品合约"或者"商品合约"纳入未来的《民法典》,确立期货交易在民事基本法《民法典》中的地位等问题。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8年第6期4-8,共5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