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首次在民法中明确予以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时出现诸多问题,如个人信息与隐私出现混同,该条中对个人信息的规定为权利或法益等问题。因对法条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势必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对相关当事人明显不利。针对以上问题,作者在分析后,提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可行建议,如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确立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典》中增设责任条款等,以期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安全制度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出处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18-22,共5页
Journal of Tongl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