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乡一体化发展对村民自治制度产生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使农村社区由封闭的农业社区变为开放的现代农村社区,大量从事农业、加工业、服务业的经营者和从业者作为非户籍居民融入农村社区,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极大丰富,村民自治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内容极大丰富。因应这种影响,应当依法重新界定村民自治主体,将非户籍居民纳入自治主体范围;应当依法明确村民自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关系,在坚持村民自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本质一致性的前提下,允许各个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实际灵活采取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一或者分立的不同形式;应当依法确定区县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区县和乡镇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依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建立双向互动的支持和服务关系;应当依法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机制,实现自治与法治的结合。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29-137,共9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法学与法治理论重点课题"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项目号:14SFB1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