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侦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院据此起诉的基础,同时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但是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现实案件着手不难发现,冤假错案背后总是存在着证据收集的个性问题。追根溯源、综合分析后发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物质保障不足,评估机制欠缺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等相关问题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完善,硬件设施的保障,评估机制的建立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只有证据收集中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出处
《河北农机》
2019年第1期100-100,10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