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准据法,标志着我国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创新性的规定适应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涉外物权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然而,自2011年该法生效实施以来,学者们关于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至今未有统一的结论。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15份公开裁判文书的分析,当前第37条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片面适用、缺乏说理、适用结果单一等问题,这似乎背离了立法意图。第37条的理论的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补充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晰第37条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契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