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立法单薄,现有一般性涉外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解决破产程序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财产取回权在客体范围、冲突规范和实现程序上都未予以明确。在坚持修正的普遍主义原则基础上,宜充分借鉴美国、欧盟和联合国有关于联合破产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引入分割制,采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对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进行调整,对物权归属问题适用属地法。同时引入平行破产机制或主从破产制度,便于所有权人就近获得救济,借助公权力更快实现权利人的取回权。对于关联企业中的财产取回权,法院应当妥善选择适用实质合并制度及其种类。除了在《企业破产法》设专章对跨国破产进行规定之外,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平台,加强跨国破产公约的出台。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3-38,共6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