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诸《立法法》第82条第6款立法原意以及法规范背后的立法价值倾向,结合规章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对该款中"依据"进行文义从宽解释。当上位法存在概括性授权时,便可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此概括性授权范围内设定权利减损规范。而概括性授权的涵摄范围则可通过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法律方法予以明确。由于地方政府规章存在执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以及先行性立法三种形态,《立法法》第82条第6款对不同形态的政府规章所起到的作用也不一而同。其中,有些先行性立法依据的是相关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该规章并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也就没有概括性授权,所以其制定权利减损规范会存在正当性问题。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