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行适用诉前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过去两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和目前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情况来看,诉前程序有助于大部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解决,同时诉前程序的适用不仅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而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鉴于实践运用中存在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建议形式化、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与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因而需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含义及"履行职责"作扩大化解释,细化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理清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和法律责任,以提高诉前程序规定的实用价值。
出处
《上海建桥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Jian Qiao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