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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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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出处 《群众》 2018年第24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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