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的理论问题,对未来法律发展和制度措置尤为关键。从后人类主义的平权、扩权实践,人机相容的立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权利造反能力来看,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是理论可证的。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类型,可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法律人格,但基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实力差异、发展阶段差别,应多层次、差序化地进行赋权。另外,对人工智能权利限制在一定界限范围内赋予,预防人工智能机器人对人的伤害,也是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赋权难以解决问题的路径。
出处
《天府新论》
2019年第1期81-91,共11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公正司法为核心的考察"(编号:17VHJ0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编号:18JF210)
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人权建设与国家形象研究"(编号:17C14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