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住房的属性,以户为单位,无偿取得,无限期使用,不能转让、买卖,严重地制约着宅基地的合理使用。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也为了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必须按照我国用益物权法的规定,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即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适度放活使用权,让宅基地有序流动起来。在提高农村要素市场化程度的同时,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市场化程度。
出处
《北方经济》
2018年第12期13-15,共3页
Norther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