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合伙契约中主要包括合伙经营、共同管理、民间集资等,其中以合伙经营为主,由于徽州地区商业较为发达,外出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以人股的形式从事共同经营的民间私约时有发现。另外民间共同出资兴办水利、建设道路和开发山林等等,也需要较多的人员共同参与。徽州地区山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份额较少,特别是水田耕作中,需要使用牛马等畜力,而人均土地份额有限,因此几户人家共同养牛轮流耕种的现象也很普遍。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08年第1期86-109,共24页
Legal Histor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