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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息”与清代知县对诉讼的处理——以婚姻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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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明以来,无论府、州、县,其长官皆以“知”为名,寓意其治下事务,不分巨细,均与知府、知州、知县的职责相关。故而,作为事实上本来最为亲民的“知州”、“知县”,其职责更是州县民生所系,所谓“受寄民社而命之,曰知州,曰知县”。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0年第1期3-27,共25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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