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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纠纷调处的情理法因素——以不同的调解类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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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情理法的精神“《春秋》上本天道,中用王法,而下理人情。”[1]大概而言,这里所谓的“天道”大致是指时、月、日等自然事务;所谓的“王法”大致是指讥、贬、绝等制度规范;所谓的“人情”大致是指尊、亲、贤等人伦之本。这就是古人所谓的“三科九旨”,是“圣人”治理国家的“大旨”。
作者 张天如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0年第1期191-199,共9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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