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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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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解释的特性,十九世纪的神学者Schleiermacher[1](1768-1843),以文艺作品的解释之特性,来两相譬谕的。他在《解释之观念》(Lieber den Begriff der Hermeneutik)的一篇小品论文中,曾这样说道:"法律之解释,和文学书的解释不同。法律的解释,在于确定法律的范围,就是对于法律某某规定的不明确时,而决定其规定,究竟有如何的关系。"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2年第1期182-188,共7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基金 2013年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青年学者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民国时期川省基层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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