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不文法进为成文法,为一般法制发达之常轨。远稽古代,概属不文法,成文法渐次取而代之。十八世纪中叶以还,编纂法典之举盛行于各国,成文法益占优势,不文法退居于无足轻重之位置。即彼夙以不文法国自居,并为人所称许之英国,晚近亦有多数单行条例之制定。美国建国之初,固继承英法,而以不文法为常态。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2年第1期206-224,共19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基金
2013年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青年学者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民国时期川省基层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