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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明治时期出洋考察对法律变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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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中国的法律文化一度成为日本学习的范本。最早可追溯到公元3世纪前期,当时被称为“邪马台国"的日本,已有强制性法律规范。《三国志·魏志》有邪马台国“其法,轻者没其子,重者没其门户”的记载,据推测,这可能源于中国《汉律》和《魏律》的“夷三族”。到日本推古天皇时期(6世纪末7世纪初),执政的圣德太子深慕中国之灿烂文化,遂有“遣唐使”之举,隋炀帝亦遣使到日,于是中日交通因之盛大。不仅中国之经书、史籍、诸子、美术及佛教等乘时东渡,即中国法律亦于此时传入日本。〔1〕这一时期颁布的《冠位时而阶法》和《宪法十七条》均是取儒法二教之旨,其中酌隋朝法律制成的。从“大化改新”到平安朝代(7-12世纪),日本主要模仿中国来建设日本的法律制度,天智天皇时制定的《近江令》,天武天皇时的《养老律令》基本上都是模仿唐律而成的,以至于日本法史学家泷川政此郎说这一时期属于“支那继受法”时代。(2〕日本自大化革新之后,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典的模式发展来的,无论就其形式或内容看,都深深打上了中国封建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烙印,因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者 柴松霞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4年第1期122-131,共10页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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