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是参保人员缴费后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参保缴费是负担行为,待遇享受是受益行为,无论是课以公民参保缴费义务还是增加待遇享受条件或者降低待遇标准,都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前,我国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迅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多重职业或兼职就业等形态从业者越来越多,打破了以往单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规就业形态。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9年第1期43-44,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