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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办理单位事务遇全责交通事故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文/夏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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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和(六)分别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两条认定工伤的条件存在区别,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认定工伤需要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置限制。那么本属于是在上班途中的行为,但又兼有为单位处理事务因素,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作者 夏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9年第1期71-72,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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