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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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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即意味着合作社的一切重大问题,由该机构作出决策。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决定”重大事项,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方面作出决议,而非“制定”和“执行”,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
作者 施春风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第1期45-47,共3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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