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违契不偿”罪名,如《唐律疏议·杂律》中专设“负债违契不偿”罪名。如何让“老赖”还钱,在历朝历代都是一个难题,各朝代也都有一些处理债务违约行为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严苛的法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就是干活儿抵债。此外,唐代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
2019年第1期55-57,共3页
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