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产生之初就被定性为信息中介,然而在实际运营中, P2P平台不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还实施债权转让行为,具体包括平台销售理财产品以及类资产证券化和设置资金池等特殊情形。单纯债权转让行为包括隐性债权转让和显性债权转让,此两种情形下债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平台担保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转移, P2P平台应承担更为严格的担保责任或保证责任;平台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并不同于委托理财,其实质为民间借贷行为,此时平台扮演居间人和保证人的角色,居间人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人应承担更严格的保证义务;当涉及资产证券化和资金池问题时,平台所承担的更多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