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久以来,学术界一直有人持一种理想的信念,即认为中国传统农村是"礼治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仰赖民间传统就可以了,无需国家法律的介入。更有个别学者提出,在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果在乡村社会中强行输入国家法律,非但可能收效甚微,相反可能造成乡村社会的混乱。这类观点揭示出民间社会有一套独立调整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学者们统称为"民间法"或"地方法",但明显夸大了它在构建地方社会秩序中所起的作用。事实上,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民间法从来都不是自主的和自足的,它和国家法并济,共同实现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目的。对江西乐安县流坑村董氏族谱资料的分析表明,以宗规族约为代表的民间法尚不足以完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它内在地需要国家法作为其补充甚或支撑。另一方面,"无讼"虽然被封建王朝和儒家学者所极力主张,但出于稳定地方社会的需要,国家法的介入在所难免。
作者
董建辉
周慧慧
DONG Jian-hui;ZHOU Hui-hui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1-7,共7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乡村治理的现代化研究"(18CM1022)